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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重拳出击 教培行业何去何从?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双减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
责任编辑:李妍靓

一、《意见》全文与答记者问

1.《意见》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详细
2.答记者问

   2021年5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详细

二、政策的目的和措施
 

  校外培训整治是民办教育改革的一部分,跳出校外培训政策本身、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校外培训三个领域的全局出发,纵向观察历年颁布的政策法规,可以发现“公平”和“安全”两个要素贯穿始终。一方面,入园难、入园贵、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城市内教育资源不均衡、学生超前学习恶性竞争、机构鼓吹焦虑助推内卷等已经威胁到教育公平;另一方面,作为国计民生核心领域的教育产业,却有大量企业在海外上市、境外资本集中涌入,也对国家意识形态和产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而资本的涌入又进一步助推了教育不公和恶性竞争。

 

  从更大的层面考虑,教育领域改革可能也是国家面对新常态、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一部分,通过平均受教育资源、降低教育成本、为教育“卸杠杆”,疏通社会各阶层上升通道,进而缓解贫富差距、刺激人口增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回到民办教育政策改革上,国家出于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领域国家安全的目的,逐步提出非营利化、去竞争化、去资本化三个主要举措。

 

  1. 非营利化。2016年11月在新民促法中首次引入非营利性学校的概念,2018年在非营利性学校的基础上创设“普惠性幼儿园”的概念,将平价、惠民的公平理念导入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同时为贯彻非营利性,理所当然地严格监管关联交易,并在2021年全面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关联交易,更进一步地,将所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定性为非营利性学校。另一方面,非营利化也卸去了教育产业资本化的制度基础。

 

  2. 去竞争化。禁止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课程、禁止校外培训机构超纲超前教学、禁止开设学龄前学科类校外培训、严格限制校外培训时间和时长,消除高价园校和普通园校、校外培训和课内学习的差异性,瓦解教育行业的商业模式,进而降低教育产业对资本的吸引力。

 

  3. 去资本化。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不得融资、并购,非营利性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被以加盟连锁、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严格执行外资准入限制,外资不得以各种方式投资或控制幼儿园、义务教育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多角度、多层次地封堵资本(尤其是外资)进入渠道,阻断资本对教育产业的催化作用,促使教育产业回归理性。

 

  在三个主要举措的交叉作用下,民办教育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运动式、高成本的执法措施能否长期维持?对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普惠化、公办化和强制停批是否合理?对已上市的教育企业是否要强令退市?压制教育培训供给后,教育培训的需求仍在,某种意义上教育资源的分化是社会资源分化的缩影,学生负担加重、恶性竞争是成年人社会剧烈竞争的倒灌,教育领域的严厉措施是否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这些问题仍待进一步观察。

三、教培机构自救10问10答
 

  此前,资本市场已经引起了震动,教培上市机构新东方港股和美股在7月23日均双双重挫下跌。面对堪称史上最严的教培监管风波,40万教培机构是断臂还是自救?将成为很多投资人、管理层和从业者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一:教培“双减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对校外培训机构而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关键内容包括:

 

  1.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2. 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学科类培训机构。

 

  3.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

 

  4. 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5. 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6.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第二:“双减政策”落地,家长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退费吗?

 

  答:“双减政策”系国家政策的变动,具有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的特征,但是否同时属于“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仍需结合个案考虑。如符合资质的校培机构无法在休息日开展培训,但目前工作日的校外培训并未完全禁止,相关培训合同仍存在通过变更后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如果家长直接依据不可抗力要求退费未必能获得支持,但在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如变更培训时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参考《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定,家长可以诉请解除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培训费大概率将被要求返还。

 

  第三:公司因为“双减政策”无法实现经营目标,融资方(通常为原股东)能否解除与投资方签署的《对赌协议》?

 

  答:校培机构近年来在资本的加持下野蛮生长,公司股东或管理团队大幅融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双减政策”如落地实施,势必会导致公司经营遭遇较大困难,公司原股东或管理团队之前签署的对赌协议所约定的经营目标未能如期完成,其是否可引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解除相关合同。笔者认为不能仅凭双减政策主张不可抗力而免责,必须结合政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如公司主要经营领域即为学科类教育,政策落地融资方积极采取各类减损措施(如重组架构、裁员、调整课程等)后仍发生大量学生家长退费、新订单急剧下滑的情形,此时对赌协议难以履行或无法履行,继续履行相关股权回购或补偿条款对融资方明显不公,可以援引《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定与投资方协商变更合同条件,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此过程中融资方应积极履行沟通义务,不断更新政策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四:“双减政策”实施,企业可以强制员工调岗吗?

 

  答:“双减政策”实施后,一些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部分业务板块,如针对学前教育。一些教职员无法继续从事教学工作,因无法获得教师资格证。此时应视为原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形,教培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基于经营自主权合理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前提下,员工应当接受教培机构的合理调岗安排:

 

  1. 岗位调整具有必要性:公司能够举证经营情况或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继续按原岗位明显不可能或代价过高。

 

  2. 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考虑员工所具备的知识经验技能均具有一定局限性,用人单位调岗不得带有惩罚侮辱性质,如原安排数学的老师调岗至书法老师,或者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员工直接安排调岗为销售,对于一些专业性岗位跨部门、跨学科调岗往往合理性欠缺,通用类岗位调整则具有更大的宽容度,企业需要通过安排培训等降低对员工的影响。同时调岗后的薪资标准应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3. 岗位调整应履行沟通义务:岗位发生变化对员工个人职业规划、工资收入或多或少会产生影响,用人单位应履行诚信沟通义务,说明公司经营遭遇的困境,对员工的具体安排,员工提出异议的应进行及时回复。

 

  第五:“双减政策”实施,企业可以集体降薪吗?

 

  答:企业集体降薪,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教培机构如需要集体降薪,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的意见,确保降薪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尽管员工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明确约定了具体的薪资标准,但在公司经营出现亏损等特殊情形下,企业集体降薪满足“必要性”原则,劳动者难以通过仲裁诉讼实现工资维持不变的诉求,在降薪过程中,考虑对生活水平的影响程度不同,管理层降薪比例一般应高于普通员工。

 

  第六:“双减政策”实施,企业可以安排持续停工放假吗?

 

  答:如果政策变化导致公司业务锐减,企业可以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全部或部分停工放假(但不得针对个别员工实施歧视性停工放假)。按照相关规定,停工第一个月需正常发放工资,次月起的工资发放标准按地方规定执行,如在上海,有约定将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需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有些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或与员工个别协商的方式确定次月起按无薪事假处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予以支持。

 

  第七:“双减政策”可以作为公司裁员的理由吗?

 

  答:我国劳动法执行解雇法定主义,仅仅有国家法令的变化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结合双减政策,企业执行批量解除的路径大体包括:

 

  1. 实施经济性裁员;该种方式要求裁减职工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超过职工人数的10%,同时企业必须已经发生“经营严重困难”等情形,如持续亏损、资金链断裂等,从程序上还需提前30日通知员工,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部门报告。实务中除国有企业外,大多数企业不太愿意接受如此冗长的程序要求,转而以协商解除及其他替代方式执行。

 

  2. 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推进单方解除;如因政策变化导致企业裁撤部门、业务单元或岗位,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可以在协商变更合同无果后执行单方解除并支付“N+1”,该解除路径的最大问题在于公司需要提供转岗或其他变更合同方案,否则仍可能导致违法解除。

 

  3.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从约定,该种解除形式的最大挑战是必须征得员工同意。

 

  因此,教培机构需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综合性人员安置方案,通过合同到期终止等多种方式实现人员分流。

 

  第八:教培机构如果决定提前解散,何时可以通知雇员终止劳动合同?

 

  答:如果企业股东或董事会决定解散公司,则在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作出后,企业需要实际停止经营并启动工商注销登记程序,之后可以考虑与所有员工(清算组成员除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提前解散为由”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N”。

 

  第九:教培机构可以“双减政策”实施灵活用工方案吗?

 

  答:在新规所导致的成本压力下,不排除部分教培机构不考虑支付经济补偿式裁员,而选择将正式员工调整为非正式员工,如与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度员工转签《非全日劳动合同》,将全职教师改为兼职教师等,用工方式的调整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无论企业如何操作必须获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并且,如果在用工方式切换过程中约定不明,企业仍可能负担之前的经济补偿成本,如果后续的用工管理仍然参照标准劳动关系执行,也即“伪灵活用工”,则法院仍可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十:教培机构撤点可否以“双减政策”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答:教培机构的成本除人员成本外,线下机构的租赁成本也不容小觑,在政策变化导致企业可能关闭部门项目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解决租赁合同如何解除问题。参考新冠疫情导致的部门租赁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教培机构仍可以援引情势变更条款与出租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再考虑单方解除,法院一般也难以支持无责解除,会适度考虑出租方利益给予合理补偿,但出租方诉请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一般予以驳回。(作者:桂彬,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来源:微信公众号“桂彬说法”)

结束语

  双减意见是民办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中的一环,也是民办教育制度改革中的组成部分。本次国家在民办教育领域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强,前所未有。监管政策的重大变革给整个民办教育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但也是给法律工作者创造了难得的锻炼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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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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