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旭律师】合同中未盖章的企业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其承担责任——沈澄律师
一、案件情况
2019年任某为了租钢管找到王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合同头部“租用单位(乙方)”处手写填写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乙方因基建、维修在施工时间需要租用钢设备周转材料(工程项目:某某新能源电池项目生产车间,施工地址:××街道××路××路××南);数量、质量当场验收。合同对钢管、扣件的租赁费单价、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王某在合同尾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某某租赁站公章,任某在合同尾部乙方代表人处签名,并加盖刻有“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2020年王某与任某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名,确定结算金额为协商价贰拾玖万伍仟。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未盖章公司于2020年曾向法院起诉江苏某某公司与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一百多万元及利息。
该案中未盖章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脚手架工程完工单》均由任某代表未盖章公司签订。在该案中,未盖章公司与任某均认可任某是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未盖章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施工。
二、问题分析
本案看似是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实则是难度极大的案件,因为本案在接到之初,本律师就考虑到要想胜诉,就必须要说服法院突破法律所规定的“合同相对性”,所以接下本案后本律师就归纳了以下几个需要特别注意之处:
1、合同上盖章的企业并不认可是自己公司的公章,认为该章是假的,而且还报警处理了,那么万一法院最后确定是假的情况下,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2、由于本案的另外一个被告并未在合同上盖章,那么原告能否起诉该企业?若可以起诉,最终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3、本案若能胜诉,那么三个被告之间到底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呢?
4、另外需要考虑极端情况,若被告都未出庭的情况下,这个案件是否可以胜诉呢?
三、案件点评
本案中所盖章的公司虽然已报警处理了,但是公安侦查需要时间且也一直未给予明确的答复,不过万幸的是本律师在进行证据寻找的过程中发现未盖章的公司本身有多起案件,其中有一起案件就是盖章的公司与未盖章的公司之间的诉讼,而且该诉讼已经在本案起诉前就进行了,
法院判决盖章的公司支付未盖章的公司相应的货款且该案也申请执行了,当时任某是代表未盖章公司的人,现在却又是在庭审中说代表的是盖章公司的人,显然一个人是不可能即代表盖章的公司又代表未盖章的公司。之后本律师去调查任某的社保信息发现盖章的公司并未给任某缴纳过社保,未盖章公司只是给其缴纳了三个月的社保就停止了,再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和一些客观证据,但是法院最后还是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未盖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